一、 背景依據
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精神,穩步推進我市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合理控制醫療費用,保證參保人員享有更加優質、安全、高效的醫療服務。
二、目標任務
穩步推進我市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對精神病定額付費標準及清算辦法進行調整。
三、涉及范圍
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
四、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實施范圍為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患精神和行為障礙[ICD-10碼:F00-F99]住院治療的費用。
二是明確支付方式。根據參保人員住院診療特征,采取急慢分管的復合式支付方式。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日60天以上的參保人員,以及一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參保人員,費用結算執行按床日定額付費;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日60天以內(含60天)的參保人員,費用結算執行按項目付費。
三是調整定額支付標準。根據定點醫療機構級別、類別確定每床日定額支付標準,三級專科、三級非專科、二級、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每床日支付標準分別為849元、713元、440元、385元。支付標準包含參保人員一次住院的全部醫療費用。基金和個人支付采取按比例支付,其中個人支付定額標準的6%,基金支付定額標準的94%。
四是明確除外費用范圍。除以下費用外,定點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參保人員收取其他醫療費用:1.超出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的床位費;2.非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內藥品、耗材、醫療服務項目費用;3.因診療需要在外院就診發生的費用;4.肝、腎等器官移植術后抗排異治療定額費用。
五是完善年終清算政策,將精神病按床日定額付費納入總額預算管理(BJ-GBI)。年終清算時,總額預付醫療機構根據費用發生情況納入BJ-GBI進行清算。預算管理醫療機構在各區醫保部門管理范圍內按照相應政策進行實時結算,不再單獨清算。
五、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