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醫藥產業規范化進程的加速,《中藥品種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出臺標志著保護制度進入新階段。
層級細化:保護等級由舊版兩級拓展為三級(一級10年、二級5年獨占期(終稿擬7年獨占),三級僅授予標識);
范圍擴展:首次將中藥飲片、中藥材納入保護范疇;
仿制門檻:明確同名同方藥定義為“藥材基原、處方組成、制備工藝一致,且有效性、安全性、質量可控性不低于原研的仿制藥”。
這一調整縮短了獨占期倒逼創新,既回應了產業高質量發展需求,也為同名同方藥的仿制設立了更精準的壁壘。
中藥品種保護是國家為鼓勵優質中藥研發、保障企業權益而設立的分級保護制度,其核心價值在于通過行政授權構建市場獨占期,建立質量與療效壁壘,推動中藥產業高質量發展。同名同方藥是指與已上市中藥在藥材基原、處方組成、制備工藝等方面一致,且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不低于原研藥的仿制藥。
《條例》草案第二十條確立兩大核心規則:

根據《條例》草案第二十條,一級、二級保護品種在市場獨占期內可完全阻斷同名同方藥的上市路徑——藥品監管部門不受理其仿制申請。這一規定直接關聯了品種保護與仿制門檻的博弈關系。對于已受理的申請,草案提出兩套方案:或直接不予批準,或批準后給予與原研同級保護且截止日期一致。這一設計顯著強化了保護品種的排他性。然而,獨占權的穩定性受制于動態義務。
第二十七條要求持有人“持續積累循證證據或提升智能制造水平”。
第三十一條更規定若發生重大質量問題或供應短缺,將觸發保護終止。
這意味著企業需在保護期內持續投入,而非對政策“長期依賴”。北京康眾時代醫藥科技集團副總裁呂霞指出,新規下,保護資格從“被動賦予”轉向“主動維持”,企業需建立全生命周期證據鏈管理機制。
綜合來看,成為保護品種的收益顯著。市場獨占與政策紅利的疊加效應,保護期內,一級、二級保護品種可優先納入基藥目錄與醫保目錄,享受醫療機構采購傾斜,部分省份甚至將其納入商保報銷范圍,極大提高市場滲透率。其次,成為保護品種也代表擁有了定價權與質量壁壘的雙重保障,企業通過工藝改進與標準提升,不僅能鞏固市場地位,還能通過續保機制形成“保護—提升—再保護”的良性循環。此外,保護品種的專用標識與臨床指南推薦,也進一步強化了品牌溢價與學術背書,為企業構建了差異化競爭壁壘。
但挑戰也同樣嚴峻,除獨占權的穩定性問題外,企業還面臨著保護期限與局限等多重壓力。一級保護從30年縮至10年,期滿后需通過“顯著改進”(如新增功能主治)重新申請。同時,飲片/藥材僅限三級保護(無獨占權),倒逼企業向制劑高附加值轉型。
保護制度雖為優質中藥構筑了階段性壁壘,但其效能的發揮依賴于企業的持續創新與證據積累。呂霞副總裁強調,面對這一復雜局面,企業破局路徑:三位一體戰略的戰略。
證據驅動:構建“保護—循證研究—市場準入”協同體系,例如天士力針對復方丹參滴丸開展中美RCT與真實世界研究雙軌證據鏈;
知識產權協同:專利布局(如劑型專利)與品種保護形成“雙盾防御”,防范仿制藥規避設計;
專業化外包:依托CRO機構解決復雜研究設計(如中西醫療效指標整合),降低研發成本與政策風險。
康眾集團通過“中醫藥+科技賦能”模式,為中藥企業提供從循證醫學研究到臨床綜合評價的全流程服務,助力藥品積累高等級證據。
中藥品種保護與同名同方藥的博弈,本質是政策紅利與技術創新的動態平衡。新規通過縮短保護期與強化證據要求,推動產業邏輯轉向價值競爭:
研發端:從“重申報材料”轉向“重全周期證據積累”;
競爭端:同名同方藥需通過一致性評價(如VGRES項目29家醫院14萬病例驗證);
支付端:DRG/DIP改革下,保護品種需藥物經濟學證據支撐“優質優價”。
唯有將品種保護納入“研發—證據—商業化”全生命周期管理,方能真正平衡創新保護與市場競爭,驅動中藥產業走向“臨床價值導向”的高質量發展。
新規通過縮短保護期、強化證據要求,推動企業從“重申請”轉向“重維護”。未來,隨著循證醫學要求的強化與政策執行的細化,只有將品種保護納入全生命周期管理,方能真正構筑競爭壁壘。隨著政策落地,中藥產業也將迎來“優質優價”與“持續創新”的雙向升級。
